[ Note: The content of this post is similar to a newer one written in English, Flowcharting DPP's 2009 Nomination Measures ]
民進黨上週針對今年底台南縣長提名人選,捨棄了民調較高的陳唐山而選擇了民調較低的現任立委李俊毅,在支持者之間引起了激烈的爭議。
陳唐山及其支持者批評民進黨被派系挾持、漠視台南縣民意、違反自己訂下的遊戲規則,而支持民進黨決議的一方則批評陳唐山違反提名辦法規定、權力薰心、不顧大局。
有人甚至警告可能導致支持者的分裂。可見這次提名引發的風暴非同小可。
由於民進黨中央與陳唐山互指對方違反事先所同意的遊戲規則,因此民進黨的徵召辦法到底如何規定、如何執行,成為這個爭議的重要根源之一。
我之前已經貼出辦法全文:『二○○九年縣市長選舉暨第七屆立法委員補選徵召候選人參選協調辦法』(底下以「該辦法」簡稱)。底下畫成流程圖 (點選可看大圖):
民進黨在辯護此次提名的正當性時,曾幾次公開強調,「該辦法」是「徵召制」,而且是「完全徵召制」,因此選戰策略小組與黨主席有權力全盤決定要「徵召誰」。
這個說法是否正確呢?
依上圖,單一提名人選的產生可經由 4 個途徑 (由圓圈+1~4 號碼註明)。
其中第 1,2,4 途徑都是經過「選戰策略小組」產生單一人選,因此沒有問題。
但第 3 個途徑顯然不是如此。這個途徑是經過「選戰策略小組評估訪談報告無法決定單一人選」,而且「有協調需要但協調不成功」,而走到「第六條第一項」的:
『協調對象對解決競爭機制有共識,經選戰策略小組同意者,依其共識方式解決,產生人選。』
很清楚的,共識的成立必須經過選戰策略小組同意,因此有共識存在,表示選戰策略小組已經在「開始比賽」之前同意了「以達成的共識方式選出人選」。
而且,照該共識產生的人選,「該辦法」並沒有授權「選戰策略小組」否決該人選的權力。
亦即,一旦人選經過「共識方式」決定(不要忘了,這共識是事先經過選戰策略小組同意的),選戰策略小組唯一的選項,就是提名這個人。
這等於是把選戰策略小組的「有全盤決定權」的權力釋出,變成「參選人+選戰策略小組共同決定」。
這樣已經不再是「徵召」了。
因此,雖然該辦法「號稱」是徵召辦法,但實質上只有 第1,2,4個途徑是徵召,這第 3 個途徑則是靠「參選人+選戰策略小組」的共識決定。
因此,除非民進黨後來又有『沒有公佈且與該辦法不同』的秘密內規,否則民進黨當中央一再宣稱「提名辦法是完全徵召」,顯然與他們自己訂的「該辦法」不符。
那這個「共識」到底是什麼呢?現在雙方說法有衝突。
陳唐山與部分民進黨高層的認知裡,大家的共識是「誰民調超過第二名 9%以上就提名他」。因為他們認為民進黨在陳唐山因此共識出線後又反悔,因此導致陳唐山執意「按照共識」參選、葉國興退出選戰策略小組、以及14名中執委退出中執會。
而民進黨中央一再宣稱因為是「完全徵召制」,因此選戰策略小組有完全決定權。
但在此文證明,台南縣長提名屬於第三個途徑的情況,此時「該辦法」已無「完全徵召」之實。
因此民進黨如果要取信於支持者,恐怕必須拿出更好的說明。
補充:細看「該辦法」,並沒有「黨主席同意」的字眼。也就是說,「該辦法」並沒有授權給黨主席可以否定選戰策略小組所提交的提名人選。在經過第 1~4 個途徑產生了人選之後,選戰策略小組的唯一選項就是將其交給黨主席,而黨主席的唯一選項,就是「提交中執會」。
補充二:根據現有的資料,陳唐山原本無意參選,是民進黨在徵詢過程中,由選戰策略小組召集人蘇嘉全「徵召」他參選,陳唐山因此列入台南縣參選人之一,而得以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如何遴選提名者」的共識。
5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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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just posted similar content written in English,
Flowcharting DPP's 2009 Nomination Measures
Anonymous: Your comment is deleted. Please say something relevant to the subject,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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