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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6

向國民黨認罪求饒的後果

陳致中等人,在之前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的決議 ── 認罪並當證人指控其他被告以換取較輕刑罰。檢調在利用他們的認罪來指控其他人(主要是陳水扁)之後,拒絕給予較輕的刑罰:

『台北地院審理扁案,昨傳喚要求認罪協商的陳致中夫婦、吳景茂夫婦及蔡銘杰、郭銓慶六被告,六人均認罪,但特偵組以被告涉洗錢,犯罪情節重大,另有國泰世華七億四千萬元等洗錢案仍在偵查中,拒絕六名被告認罪協商。』陳致中等六被告 認罪協商全遭拒

去年底陳致中夫婦決定「認罪協商」之後,我就覺得不妙。

在美國,所謂的 make a deal ,是指被告與檢方達成協議而認罪,協議內容一定包括兩個部分:(1)被告認罪,有時包括自願擔任污點證人指證其他被告;(2)檢方保證較輕的刑期。

在這個協議的溝通時期,「認不認罪」,是被告替自己爭權利的唯一籌碼。被告以這個籌碼與檢方討價還價以換取較輕的刑罰,最後只要證人依照協議認罪/指證,檢方一定保證依照協議給予被告較輕刑罰。

但是在台灣卻很不同。被告被檢方勸導、威脅或利誘而接受所謂的「認罪協商」程序之後,只有單方面的認罪並被利用來指證其他被告,檢方對刑期的減輕毫無任何保證。

因此,這樣的例子,應該叫做「認罪求饒」── 認罪了之後,被告已經完全沒有籌碼,所以唯一能做的,就是叩頭求饒,跪求檢調法外開恩。

我記得陳致中在決定跟檢方「認罪求饒」的時候,他與他的律師完全沒有跟阿扁與阿扁的律師研商。整個過程就是陳致中的律師單方面建議陳致中去認罪。

現在認了罪,被利用完了,還是回到原點被當作重犯。這個例子再一次證明,向國民黨認罪求饒是與虎謀皮,最後八成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陳水扁的律師應該與所有同案被告的律師聯合起來組成一個律師團,做整體的論辯攻防的規劃,譬如說,也許陳致中等人可以考慮「被檢調利誘而錯誤認罪」為由考慮翻供,這樣也許對自己還比較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