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4

目無法紀的蔡守訓與台北地院用違法盜錄的看守所對話延長對扁的羈押


(Not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rticle with similar content: here )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令第三次延長已經被非法羈押了 227 天的前總統陳水扁的羈押,時間由 7 月 26 日開始到 9 月25日共兩個月。(北院認定 干擾審判 扁三度延押)

我必須提醒台灣民眾,這個判決顯示了審理扁案的當庭法官蔡守訓及台北地院和議庭是如何地目無法紀。

這個延長羈押判決的主要理由,是台北地院認定陳前總統在看守所接見他的幕僚時指使他的幕僚向看守所外的人士求助:

合議庭先從台北看守所接見會面的錄音譯文,認定扁雖被羈押,仍不時透過會面接見,指導劉導等相關幕僚透過外力,明示應聯合其他個人或團體聲援。

台北地院和議庭引用看守所所錄到的陳水扁跟他幕僚的對話內容,指控陳前總統透過幕僚「借助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施壓、利用連署等方式干擾審判」,並以之為延長羈押陳前總統的主要理由。

好,「引用看守所所錄到的陳水扁跟他幕僚的對話內容」,請讀者深吸一口氣,然後再往下讀。。。

在今年一月底,大法官已經對「對看守所羈押人犯會客進行錄音」認定為違憲 (大法官:對羈押禁見被告律見時錄音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54號解釋,認為羈押法中,看守所對羈押禁見被告與律師律見時全程錄音的規定違憲,應自5月1日起失去效力,錄音所獲資訊也將沒有證據能力。

今年 4 月 16日,立法院初審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立院初審 被告會見律師不得錄音錄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擬不得錄影、錄音;修正條文也規定看守所得檢查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

4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台羈押法三讀 看守所不得錄影錄音):

台灣立法院28日通過「羈押法」部份修正條文,為了保障羈押被告的訴訟權,未來看守所不能錄影或錄音被告與其律師的會見情況,至於過去被告在看守所的言語、發行書信等內容可做為偵查、審判時參考的規定也一併刪除。


也就是說,看守所會客錄音,不但被大法官認定為違憲而且立法院已經立法通過禁止,是一個徹底違法的行為。

很明顯地,蔡守訓法官跟台北地方法院完全將司法踩在角底下 ── 不但違法的錄音行為沒有中斷,而且竟然還膽敢將這些違法的錄音拿來做為迫害陳前總統的根據。

由這件事可知,蔡守訓這班無法無天的亂臣賊子再一次地將政治意圖凌駕憲法之上,更加證實了針對陳前總統的司法官司是一場有計謀的政治迫害。對這些披著法官的外衣、實則甘為執行馬政權政治迫害的「馬前足」來說,法律不過是他們用來鬥爭政敵的工具;他們把自己放在司法之上,不必遵循任何什麼法律規範,甚至連憲法也不在他們眼中。

看到這些,台灣人要多祈禱,祈禱自己還有所愛的家人朋友,這一輩子千萬不要落入這些人手中。



補充:

南方論壇一位網友 vedo 在討論欄(目無法紀的蔡守訓與台北地院)中認為延押裁決並不違法:

1. 自今年5月1日起,羈押中的被告與律師見面時,監所將不得再予錄音、監聽,僅可以派員觀看,看不能聽聞,即「監看不與聞」;但大法官會議並未禁止對被告與親友見面時錄音。

2. 針對"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在此範圍內係已解釋為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且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規定。但法院之延押庭所作出的是延押"裁定書",既非和檢察官之偵查有關,也不是法官對犯罪事實之認定而於審判上所作出的"審判書"。

陳水扁跟他幕僚的對話內容既非羈押被告與律師、辯護人之律見談話內容,自無辯護人協助被告所行使的防禦權受侵害之問題,而羈押被告與親友見面時的錄音,也不在釋字第654號的解釋保障範圍內。

北院原本最初對陳水扁是作出羈押禁見之裁定,即陳水扁僅能律見,但到第二次羈押時,是羈押但不禁見,陳水扁因而忽略看守所仍可對羈押被告與親友見面時進行監聽、錄音的事情。而昨日法官再根據此錄音內容認為陳水扁有逃亡、串供及其他干擾審判進行之認定,而作出延押的裁定,本就無違憲的問題。

vedo 網友指出大法官釋字第654號並無限制羈押單位針對被羈押人與其親友會面之對話進行錄音。

這點屬實。但該釋號也有提到原羈押法第二十八條為違法,而該條文已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予以刪除。該條文內容在現在的羈押法已經看不到,但其內容可以找得到:

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羈押法的官方英文網頁更新比較慢,現在還可以看到第二十八條:

If the content of the speeches, conducts, and sent and received mails of a defendant can provide information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they shall be reported to public prosecutor or district court.

這一條被刪除,表示該條文的規定有偏差,而該條文所指的並沒有侷限在「被羈押人與律師」的對話,而是被羈押人在看守所的所有書信與言行

因此,以「與被羈押人對話者並非律師」為由來合理化「錄音」並以之做為不利於被羈押人的裁決,是對該法條的扭曲。

至於 vedo 提到的第二點,個人認為「錄音違憲」的判決與立法院修改羈押法之精神,在於制止檢方利用公權力阻止、妨礙被羈押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力與機會。釋憲與修法兩者都沒有規定這樣的精神只限於「審判」,而「羈押」本身的原因之一當然是為了檢方「利於偵查」,要不然何必羈押。

如果再仔細地思考被認為違憲而刪除的第二十八條,可以知道,不止被羈押人與任何訪客的對話不能被錄音或拿來做為對被羈押人不利的證詞,連被羈押人在看守所中的任何言論、行為、書寫,都受到法律保障而不能拿來做為不利於被羈押人的工具。

基於上述理由,個人認為 vedo 的解釋有缺陷,蔡守訓法官與台北地方法院的行為確為違法。

2 comments:

dennis [15/7/09 22:20] said...

馬英九的走狗如蔡守訓等等,一旦馬英九下台都將會不得好死.

Anonymous [12/9/09 23:52] said...

要讓這些走狗不得好死,
台灣人民要站起來用選票來鏟除K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