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的事件爭議中,台灣政府與國民黨站在相對立場,國民黨堅持以「立委與公投分開領、投票」的「二階段」對抗政府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一階段領、投票」的決議。
「一階段」與「二階段」到底有何優缺點,雙方各說各話,在兩邊全力為自己立場辯護之時,民眾似乎很難搞清楚到底誰是誰非。選舉日期已經剩下不到兩個禮拜,到底民眾何去何從?
昨天國民黨終於亮出真正的面目來:全黨動員拒領公投票。不但拒領泛綠提出的「討黨產」公投,連國民黨自己提案連署支持的「反貪腐」公投票,也自打嘴巴地動員拒領(返聯、反貪腐玩假的 藍拒領公投票):
過去這一年,國民黨發動的「反貪腐」與「返聯」的公投,表面上做成了「國民黨支持公投」的樣子,現在終於明白,原來這一切都是在演戲!
原來,國民黨真正反的,是公投本身,跟「公投什麼」一點關係也沒有 !
強姦民意,從公投法的條文設計開始
如果我們回歸「公投法」本身,仔細檢驗泛藍當初在通過公投法時所設下的層層陷阱,可以發現,國民黨其實早利用「綁架沈默者」的垃圾步,在阻止台灣人實施直接民權。
網友 CHWu 的文章:『公投法的「反民主條款」才是造成領票爭議的根源』提到:
但是,國民黨在公投法的設計中,卻利用兩道關卡將「不表態」的民意綁架成為「反對」的民意。看看「公民投票法第30條」:
一般而言,對某公眾議題,總是會有「贊成」、「反對」以及「無所謂、不投票、沒有時間投票」三種人。對於任何表決,第三種人通常就只能以「通過或否決都可以接受」來處理。
簡單舉例來說,當我們提問:「你贊成台灣獨立嗎?」你可以回答「贊成」,也可以回答「反對」。而那些選擇不回答的人,我們不會將之歸為「贊成台獨」或「反對台獨」者。我們只會說,那些人不表態、不參與表決,因此結果任由前兩種人決定。
但由公投法的定義看來:投票人數不足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為「否決」。看清楚,是「否決」而不是「提案不成立」。等於說,第三種「不表態、隨便那個結果都可以接受、因為太忙沒有時間投票。。。」等所有人都被綁架成為「反對」者。
這個「綁架無意見者」的伎倆,還應用在下一個階段:一旦投票人數超過半數,參與投票的人,也可能投出廢票,也就是等於「我放棄選擇贊成或反對」,屬於前述的「第三種人」。這可以代表「我不爽」或者「贊成反對皆可接受」。但是,以國民黨推出的現行公投法的定義,這些人全被規劃為「反對該公投議題」,因此「不反對也不贊成」的都變成「我反對現在這個公投法的題目」。 (補註:這一段的講法是不對的。公投法說,超過有效票的1/2算通過。如果領了票後投廢票,就不是「有效票」,就沒有計算在裡頭。請參考網友漢堡的:請投下反對票)
這就是國民黨利用立法院優勢在公投法的設計中設下的用來綁架台灣人民意的兩層陷阱。
以「你贊成台灣獨立嗎?」的例子來說,那些不投票、沒時間投票的人、有時間投票但是選擇兩者皆可的人等,都被綁架成「反對台獨」的人。
特別注意的是,這兩層陷阱是設在「公投法」本身,而不是公投的任一特定議題上。也就是說,不管公投的議題是什麼,所有的第三者、沒有時間投票者都被綁架成議題反對者。今天如果議題是「你贊成台灣跟中國統一嗎?」,則那些沒有表態的第三者也會被綁架成「反對者」。
可見國民黨真正在阻止的,是讓台灣人民直接民權的落實的「公投」本身。從一開始的公投法裡埋下的綁架台灣人民意的陷阱,一直到這一次竟然姦殺自己支持連署的超過一百多萬台灣人的民意,從這個「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表現可以知道,國民黨千方百計在阻止的,就是台灣人直接民權的實現。
台灣人如果對這種強姦民意的暴行沒有用選票予以嚴懲,那就只能等著含笑接受「民意被國民黨姦殺」的快感了!
「一階段」與「二階段」到底有何優缺點,雙方各說各話,在兩邊全力為自己立場辯護之時,民眾似乎很難搞清楚到底誰是誰非。選舉日期已經剩下不到兩個禮拜,到底民眾何去何從?
昨天國民黨終於亮出真正的面目來:全黨動員拒領公投票。不但拒領泛綠提出的「討黨產」公投,連國民黨自己提案連署支持的「反貪腐」公投票,也自打嘴巴地動員拒領(返聯、反貪腐玩假的 藍拒領公投票):
『國民黨昨天召開臨時中常會,通過決議「拒領公投票」,時間就在立委選舉活動正式展開前,而黨中央隨即展開文宣戰,估計將配合候選人發出超過五百萬份的文宣,用拒領公投票順勢進行催票及強化政黨選票。』
『直接封殺公投,這才是最後的底牌。吳伯雄昨天也向連署反貪腐、討國產公投的選民表達歉意。。。』
過去這一年,國民黨發動的「反貪腐」與「返聯」的公投,表面上做成了「國民黨支持公投」的樣子,現在終於明白,原來這一切都是在演戲!
原來,國民黨真正反的,是公投本身,跟「公投什麼」一點關係也沒有 !
強姦民意,從公投法的條文設計開始
如果我們回歸「公投法」本身,仔細檢驗泛藍當初在通過公投法時所設下的層層陷阱,可以發現,國民黨其實早利用「綁架沈默者」的垃圾步,在阻止台灣人實施直接民權。
網友 CHWu 的文章:『公投法的「反民主條款」才是造成領票爭議的根源』提到:
就算是小學生開班會的民主程度也知道,「不表意」應該是「由其他人決定就好,不管贊成或反對我都同意」,不該用投票率門檻來包裝反對票。
但是,國民黨在公投法的設計中,卻利用兩道關卡將「不表態」的民意綁架成為「反對」的民意。看看「公民投票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一般而言,對某公眾議題,總是會有「贊成」、「反對」以及「無所謂、不投票、沒有時間投票」三種人。對於任何表決,第三種人通常就只能以「通過或否決都可以接受」來處理。
簡單舉例來說,當我們提問:「你贊成台灣獨立嗎?」你可以回答「贊成」,也可以回答「反對」。而那些選擇不回答的人,我們不會將之歸為「贊成台獨」或「反對台獨」者。我們只會說,那些人不表態、不參與表決,因此結果任由前兩種人決定。
但由公投法的定義看來:投票人數不足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為「否決」。看清楚,是「否決」而不是「提案不成立」。等於說,第三種「不表態、隨便那個結果都可以接受、因為太忙沒有時間投票。。。」等所有人都被綁架成為「反對」者。
這個「綁架無意見者」的伎倆,還應用在下一個階段:一旦投票人數超過半數,參與投票的人,也可能投出廢票,也就是等於「我放棄選擇贊成或反對」,屬於前述的「第三種人」。這可以代表「我不爽」或者「贊成反對皆可接受」。但是,以國民黨推出的現行公投法的定義,這些人全被規劃為「反對該公投議題」,因此「不反對也不贊成」的都變成「我反對現在這個公投法的題目」。 (補註:這一段的講法是不對的。公投法說,超過有效票的1/2算通過。如果領了票後投廢票,就不是「有效票」,就沒有計算在裡頭。請參考網友漢堡的:請投下反對票)
這就是國民黨利用立法院優勢在公投法的設計中設下的用來綁架台灣人民意的兩層陷阱。
以「你贊成台灣獨立嗎?」的例子來說,那些不投票、沒時間投票的人、有時間投票但是選擇兩者皆可的人等,都被綁架成「反對台獨」的人。
特別注意的是,這兩層陷阱是設在「公投法」本身,而不是公投的任一特定議題上。也就是說,不管公投的議題是什麼,所有的第三者、沒有時間投票者都被綁架成議題反對者。今天如果議題是「你贊成台灣跟中國統一嗎?」,則那些沒有表態的第三者也會被綁架成「反對者」。
可見國民黨真正在阻止的,是讓台灣人民直接民權的落實的「公投」本身。從一開始的公投法裡埋下的綁架台灣人民意的陷阱,一直到這一次竟然姦殺自己支持連署的超過一百多萬台灣人的民意,從這個「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表現可以知道,國民黨千方百計在阻止的,就是台灣人直接民權的實現。
台灣人如果對這種強姦民意的暴行沒有用選票予以嚴懲,那就只能等著含笑接受「民意被國民黨姦殺」的快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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