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

台北地檢署為什麼不法辦重罪犯李慶安?

當檢調單位對一個犯行明確、罪證確鑿的重刑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在這個重刑犯有幾近百分之百潛逃海外的可能性,但卻沒有限制出境甚至連羈押都沒有的時候,人民自然會推想檢調單位有可能是在包庇這個重刑犯。

泛藍立委李慶安14年前入籍美國,之後在台灣違法連續參選並擔任市議員及立委。國籍法規定雙重國籍不能擔任公職,(2007年以前的)選罷法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參選,李慶安違法14年罪證已經很明確。

但是,台北地檢署為什麼好像突然間耳聾眼瞎,沒有看到這個重刑犯?

李慶安14年前擁有美國籍,並沒有放棄,現在被查出來她有向美國繳稅,涉嫌詐領市議員及立委的公費待遇,同樣觸犯5年以上重罪,可是地檢署將近1年來,只有問她一次,並未羈押她。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165201&type=%E7%A4%BE%E6%9C%83

台灣的檢察官常常將「他們認定的嫌疑犯」(也就是說,還沒有任何證據)先關起來,理由是:「防止嫌疑犯在外面串供、湮滅證據或逃亡出國」。

去年(2008年)剛結案的謝清志高鐵案,前一陣子的蘇志芬、陳明文,以及陳水扁洗錢案,都是以這種「先抓起來再找證據」的模式。而這個模式是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執行。

那李慶安這個重刑犯,已經罪證確鑿了,又是美國公民隨時可以落跑,為什麼檢察官們突然忘記「防止嫌疑犯在外面串供或湮滅證據或逃亡出國」的執法程序?

台北地檢署的藉口是「在等外交部回函」:

台北地檢署表示,還沒收到外交部有關李慶安案的回函公文,因此尚未二度約談李慶安,也未對她做出限制出境等處分,將待資料函覆後,再傳訊李慶安。

北檢表示,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原由檢察官章京文調查,去年四月首度傳喚她,承辦檢察官後於同年八月升任主任檢察官並調職,改由肅貪專組檢察官黃惠玲接手偵辦,檢方函文外交部,請外交部協助提供有關李慶安是否為美籍等相關資料,但檢方迄未收到外交部的資料,已再度發文催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today-p5.htm

這種藉口何等荒謬!外交部又不是北檢的上司,而北檢的義務是主動蒐證起訴,不是在那裡等被動待別的單位給他們餵資料。

況且美國已經證實「李慶安現在還有美國籍」的調查早已經結案,不會再有新的調查,外交部只不過在拖延時間而已。亦即現在「李慶安過去14年都是美國人」的證據已經確定,台北地檢署卻還把責任推給外交部,並以之為包庇重刑犯的藉口!

好吧,假設我們違背一切邏輯與事實認知,強迫自己相信外交部會在二月底前拿出李慶安在這段時間已經放棄國籍的證明好了,那頂多也只能認定李慶安現在這一任立委沒有國籍問題。但如果這樣,那不等於李慶安自己提出「過去14年都有雙重國籍」的另一個鐵證嗎?

亦即,不管提出已經在最近放棄國籍的證明,或者根本提不出證明,李慶安犯重罪連續犯了14年,已經是很明確,跟外交部對她「這一任立委」的國籍調查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麼明確的犯罪事實,台北地檢署為什麼都沒有動她?

檢調單位在調查台灣人時常用的「防止嫌疑犯在外面串供或湮滅證據或逃亡出國」的羈押理由,碰到泛藍就「自動無效」?

在台灣的泛藍人士跟泛綠人士的等級是不一樣的,他們即使犯了重罪,好像不會、也不必接受法律制裁。像李慶安這種毫無法治觀念的人,不可能把侵吞的薪資吐出來,更不可能在台灣乖乖接受司法審判。她的唯一選項就是落跑,而現在台北地檢署以外交部為藉口按兵不動,很可能就是要給她時間安排好一切以便潛逃出境。

李慶安既犯重罪又是美國籍,落跑包袱款一款上飛機就可以,為什麼還需要時間?

原來,李慶安不只是台灣的重刑犯,還是美國的重刑犯。美國人即使在海外工作,也要向美國政府繳稅。李慶安在去年(2008年)向美國報稅時顯然故意少報了很多,使得她變成有資格領取去年底美國政府給低收入者設立的「景氣刺激專案」的款項(Economic Stimulus Payment)。

這已經是對美國政府的詐欺罪。

以她目前被發現的「隨時專法律漏洞」的行為模式,可以想見,她過去14年在台灣違法貪得的薪資,在向美國政府報稅時很可能都有少報甚至完全漏報,等於是欺騙美國政府14年。李慶安要擔心的,不只台灣的司法,還有美國的司法。

但美國的司法,一定會治她的罪嗎?

不一定。美國雖然是個法治國家,還是有很多人鑽法律漏洞。李慶安鑽法律漏洞以避免美國政府法辦她,是很有可能的。

譬如說,偽造台灣議員及立委薪資證明。

「偽造」本就是許多中國人的專長,更何況李慶安在「舔耳案」還曾為了政治鬥爭不惜「偽造證人」。對她來講,設局偽造證人以陷害無辜不算什麼,隱瞞雙重國籍貪污台灣人納稅錢不算什麼,向美國政府漏報所得稅不算什麼,以此詐騙美國政府以領取低收入退稅不算什麼。。。

那偽造一個薪資證明對她又算得了什麼?

如果她偽造薪資證明去進一步欺騙美國,美國相關單位閉一隻眼,這件事可能就矇過去了。

當然這不是唯一的可能性。李慶安既然是美國人,她宣誓效忠的國家是美國,她在台灣「潛伏」這麼久,長期擔任公職並影響台灣政局,誰能保證她沒有暗中在替美國效力?

即使李慶安之前並沒有當美國間諜,但現在因為在台灣的罪刑都已經被揭發,回美國也必須面臨法律制裁,她有可能主動出賣台灣機密給美國,以便跟美國政府達成不治罪的協議,讓她可以逃避台灣的法律制裁,又可以逃回美國安心享受14年污來的錢。

不管是偽造過去14年所得的證明以準備逃回美國,或暗中安排跟她效忠的美國政府以「出賣台灣利益」做為赦免重罪的交換條件,都需要時間安排。

時間?這不正是北檢現在正提供的掩護嗎?

自由時報的報導說得很好:

但檢方對這一切,好像都視若無睹,沒有任何積極作為,沒有境管、更別提押人了;當昨天力霸案宣判的時候,不少人說,王又曾當初選在「關鍵時間」跑了,難道,本案也要等關鍵被告在「巧合出國」之後,再來限制出境、再假裝很無奈的說「沒想到讓她早一步溜走」這種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today-p5-2.htm

台北地檢署是不是想成為人民眼中「包庇泛藍重罪犯」的共犯結構,就看北檢會不會即時法辦這個已經罪刑確鑿的14年重刑犯李慶安了。

5 comments:

Anonymous [3/1/09 02:47] said...

Economic Stimulation Payment,據我所知, 適用對象應該包括 2007年有 tax liability 的所有納稅的公民和 resident alien (有綠卡的人),而不只是針對低收入者。 (see http://www.irs.gov/newsroom/article/0,,id=179181,00.html; see also http://www.irs.gov/irb/2008-12_IRB/ar17.html)。 李慶安可拿到 Stimulation Payment, 證明她在美國國稅局眼中仍是美國公民,和美國國務院的回答ㄧ致。

還在等國務院再度回答,那只是煙幕彈。 國務院會再更"深入"答覆的可能性接近於零。 因為它已經回答得有夠清楚了(case closed)。 而且國務院也知道不能越權,因為公民權最後的裁定不在國務院而在法院。法院是被動的。如果美國政府不提告,這件事將會停在現階段沒有下文。 如此過程,這些無賴們不會不知道。 在台灣,對某些人而言,還真是一皮天下無難事。

Taiwan Echo [3/1/09 05:43] said...

Anon: 多謝提供有關 Stimulus Payment 資料。我文中的根據是這篇報導:

美國公民身分 鐵證如山/美政府退稅 李慶安領取

邱議瑩質疑,李慶安不是自稱美國籍在一九九四年就自動失效嗎?為什麼二○○八年還在美國報二○○七年的稅?甚至還謊報自己的年收入在美金七萬五千元以下,「妳不只對台灣人民說謊,連對美國政府也說謊!」

當然這種報導都沒有寫出處。

Taiwan Echo [3/1/09 06:02] said...

Anon 提供的網站連結:

美國 2008 退稅專案問答:
http://www.irs.gov/newsroom/article/0,,id=179181,00.html

美國 2008 退稅專案:
http://www.irs.gov/irb/2008-12_IRB/ar17.html)

另外一些連結:

在海外美國人收入低於每年 76,000 者可以免繳美國稅;

美國規定美國人出入境一定要用美國護照。李慶安宣稱她用台灣護照進出美國,已經違法。

Anonymous [5/4/09 21:42] said...

關於你提出的質疑
我可以稍微提出一些可能性:
第一、為什麼不以串證為理由羈押李慶安?
請您仔細想想,李慶安的案件,有什麼可以串證之處?個人認為,根本沒有!基本上,就我淺薄的經驗,像她這種案件,只要有物證,意即美方與我國的國籍證明,可以證明有雙重國籍,以及她開設帳戶資金進出資料,還有入出境資料,原則上就證據充分,可以扣死了。本案既沒有人證,也不需要人證,應該沒有串證的問題。

其實,本案蒐證並不複雜,不是什麼難辦的案件,應該是不須用到羈押的手段。

第二、為什麼不限制住居?
我也覺得應該限制住居。但是檢方偵辦實務,有所謂「入出境告知」的作法,關於入出境告知,您可以參考前內政部長余政憲的案子,總之,入出境告知的作用,其實相當於限制出境,相信北檢檢察官也不是笨蛋,且為避免被告潛逃發生爭議,應該有入出境告知才是!

還是請您相信,司法體系辦案的中立性與客觀性。

Taiwan Echo [5/4/09 22:15] said...

Anon @ 5/4/09:

多謝你ㄉ留言。

你說應該沒有串證之慮,我文中已經提過串證的可能性之一,請參考。

「為避免被告潛逃發生爭議,應該有入出境告知才是」只是你的假設吧?

我不知道有「入出境告知」這種規定,也從來沒有看到有「北檢對李慶安有入出境告知」,如果有,我就會去查。

事實上,檢察官對李慶安這個早已經犯行明確的案子,除了一次約談外,是經過將近一年的民意壓力才開始積極偵辦的。

而針對泛綠,我文中已經指出幾個連證據都沒有也沒有逃亡之慮就積極抓人羈押的例子。

幾個禮拜前還有劉家昌的案子,那些羈押泛綠的理由(防止串供、湮滅證據、逃亡之慮)通通不見了,劉家昌犯的案子可是更有可能串供與湮滅證據,他還可以台灣香港飛來飛去。

針對泛綠先抓人再找證據而且動不動就羈押,對泛藍則拖拖拉拉還可以境內外來去自如,檢調單位要人民相信司法的「中立性與客觀性」,應該先照照鏡子從自己做起。